天津市社保医保报销政策具体如下: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患病死亡的职工,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向职工支付一定的医疗和经济补偿费用。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在意外伤害或者罹患工伤职业病时的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及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报销政策如下:
(1)门诊报销
门诊报销范围涵盖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基本医保目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服务。门诊报销额度为总费用的70%。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为85%。
(2)住院报销
住院报销范围涵盖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基本医保目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目录内的药品、诊疗费用、检查检验费用、手术治疗费用等。特殊住院病类按规定予以特殊处理。住院报销比例分三档:住院次数≦30天,报销比例为50%;住院次数>30天,报销比例为70%;住院次数>60天,报销比例为80%。其中,住院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
举例:某职工住院30天,总费用为10万元,职工需自己支付3万元,商业医疗保险(如泰康医疗)报销3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4万元。若是特殊病种,则基本医疗保险把报销比例调整到70%,职工自己只需要支付2万元。
2.大病保险
天津市实行筹资方式为中央、省、市财政出资、个人缴费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范围为其确定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大病,包括1类、2类和3类大病。
(1)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对于1类大病,其报销比例为80%; 对于2类大病,其报销比例为85%;对于3类大病,其报销比例为90%。也就是说,患者在进行该项保险的缴费以及政策约束范围内,可以在指定医院获得其大病治疗,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销。
(2)报销标准
大病保险报销的标准是:大病的治疗费用在核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根据政策给予报销。
(3)报销时间
大病保险在产生大病费用时即可享受报销,对于当年1-11月份即时报销,对于12月份产生的大病费用,次年1月1日后开始报销。
3.门特疾病保险
门特疾病保险是指职工门诊医疗保险和大病门诊保险相结合,面向某些特殊病种患者提供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
门特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合同约定的门特疾病,配偶、子女亦可作为受保人参保。保险公司在核定及承认门特疾病治疗情况后,可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报销。
门特疾病保险在天津市的报销比例为65%。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在孕期和分娩期内,因疾病或生育需要,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生育保险基金向女职工支付一定的医疗和经济补偿费用。
天津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政策是:
1.需在天津市内生育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在天津市生育的女职工,可根据比例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得到生育津贴。生育保险金最高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20%。
总体来说,天津市社保医保的报销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对于职工和家庭而言,医疗支出有稳定的保障,使得日常的生活有了更加安心的保障。